别人的债务第三方代为履行(别人的债务第三方代为履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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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别人的债务第三方代为履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别人的债务第三方代为履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代为清偿债务的条件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

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

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

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

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

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第三人债务承担有什么(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

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别人的债务第三方代为履行,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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