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849号
案件名称 : 江志强与陈凤琴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10
公开日期 : 2016-12-31
当事人 : 江志强,陈凤琴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江志强。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凤琴。委托代理人王若谷,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强与被告陈凤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志强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强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郭红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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