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善民二初字第645号
案件名称 : 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24
公开日期 : 2015-01-22
当事人 : 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45号原告: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荣。委托代理人:奚臻。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荣。委托代理人:张宏。原告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奚臻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起发生业务往来。2008年4月30日,原、被告订立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9207.78元,但原告曾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99207.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答辩称:欠货款确实,由于经济困难未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状、庭审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依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催讨后,迟迟未支付货款,系违约,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兴人造毛绒服装有限公司货款999207.78元。本案受理费1379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6896.50元,由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嘉兴市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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