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渝民初字第00187号
案件名称 : 肖梅英、简信彩等与简天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2-22
公开日期 : 2019-12-23
当事人 : 肖梅英;简信彩;简天发
案由 :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渝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肖梅英,女,1936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简信彩,男,1929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天发,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运输户,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梅英、简信彩与简天发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梅英、简信彩在法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军娜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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