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长执字第696号
案件名称 : 吴清兰、王引琴、郭养朋、郭红艳与徐余良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11-26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兰、王引琴、郭养朋、郭红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余良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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