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
2、通过举行听证会、政策征询、公示等形式,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为市民提供展示才艺和创意的平台,激发市民的社会创造活力,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4、搭建社区自治组织和公益性、互助性组织。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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