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旺与蔡旺要执行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泰执字第6、35—2号 案件名称 : 李盛旺与蔡旺要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8)泰执字第6、35—2号

案件名称 : 李盛旺与蔡旺要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03-13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李盛旺,蔡旺要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6、35—2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旺,务农。委托代理人蔡志雄,务农。被执行人蔡旺要,经商。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泰执字第6、35-1号民事查封房产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旺要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东溪乡蔡宅村(土地证上注明地址为:东溪乡东村洋心,土地使用证号为:泰政国用95字第50787号,使用面积为:85平方米)房屋一间。现因被执行人蔡旺要已履行了两案应承担的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旺要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东溪乡蔡宅村(土地证上注明地址为:东溪乡东村洋心,土地使用证号为:泰政国用95字第50787号,使用面积为:85平方米)房屋一间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发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