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鱼台县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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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鱼执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鱼台县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8)鱼执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 : 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鱼台县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8-01-16

公开日期 : 2019-12-12

当事人 : 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鱼台县博文学校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鱼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滕州市城郊斯达利草编厂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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