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吴民二初字第1126号
案件名称 : 11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1-03
公开日期 : 2017-12-28
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姚明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11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明,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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