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可以再次要求分割吗法律(离婚有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体现的淋漓尽致。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不满财产分割方式,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例展示
徐某与妻子罗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是一名商人,长期在外需要应酬交际,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常常为此争吵。之后夫妻分居,两年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就在离婚后,妻子罗某偶然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支取了大笔存于其工资卡中的资金,自己却对用途一无所知。罗某认为这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该笔资金用途的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该笔资金的一半。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分析与介绍。
二、法律分析
区分不同情形,法律对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区分点主要在离婚方式、请求重新分割的缘由等。
(一)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暂未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属共同财产的,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离婚时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夫妻任意一方请求重新进行分割均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而提出,故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意时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协议离婚后对既定财产分割方式后悔
同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70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仅在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作为解除婚姻的两大方式之一,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协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意离婚并不赋予该协议司法认可的效力,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基于特定事由重新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从法条要求可以看到,此种情形下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本质上是在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等,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相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存在可撤销事由提起的诉讼,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动,中间不存在通常情形下的中断、中止事由,即以此种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三)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涉及已分割财产,则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再审审查;若涉及未分割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诉。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会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阐明。若事后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存在错误,而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涉及到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程序性事项要求较多。针对调解书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分别对申请再审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事由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定情形外,针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还可以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特别注意再审的各种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限需要在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等。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错误
此种情形同时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离婚时进行,但法律仍基于不同情形给予了当事人事后申请重新分割的救济途径。若离婚时部分财产暂时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自然可以重新请求分割;若认为财产分割方式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进行重新分割;若存在夫妻一方通过隐瞒、转移等方式危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离婚后才发现的,则可据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外,基于离婚协议的民事属性,若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财产律师咨询:离婚后,请求再次处理财产及债务,法院会支持吗?
2014年8月8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部分以及债权债务约定大意为:
财产:
1、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房屋折价款,贷款还清后女方配合过户。
2、婚后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协议除了房屋车辆外,再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
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女方125万房屋补偿款,也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女方代为支付按揭款13.3万。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及代还的银行按揭款。
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离婚当日,女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是1.4万,银行账户余额7.8万元,理财账户余额2.5万元,理财宝余额为2.5万元。男方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女方隐匿财产部分,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
双方还有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女方与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25万元房款也未按期足额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现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250000元房款以及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3.3万,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第一, 11.5万元借款资金中的10万元
第二,双方离婚时,都知道出借给女方舅舅款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夫妻共同债权,应视为男方放弃对此部分的分割。
就男方主张女方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也应视为男方在离婚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男方现在反悔,不予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双方离婚时女方名下的公积金14万元、浦发银行账户7.8万元、理财余额2.5万元。法院认为,此部分财产可视为是双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男方主张女方隐匿此部分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认为,离婚时漏分夫妻财产的原因有多种,如当事人考虑不周有疏忽、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不愿分割等,男方主张女方隐匿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主观上有故意隐瞒的意图,故男方主张女方隐匿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财产,由女方分得上述财产的80%即19.44万元,男方分得上述财产的20%即4.86万元。
这个案子,双方都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法院会支持双方的约定;
对于约定“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已知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时没有提及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会支持。
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是离婚后可以再分的,哪些是不能再分的?哪些算隐匿财产,哪些不算隐匿财产?有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杭州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2014年8月8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部分以及债权债务约定大意为:
财产:
1、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房屋折价款,贷款还清后女方配合过户。
2、婚后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协议除了房屋车辆外,再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
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女方125万房屋补偿款,也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女方代为支付按揭款13.3万。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及代还的银行按揭款。
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离婚当日,女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是1.4万,银行账户余额7.8万元,理财账户余额2.5万元,理财宝余额为2.5万元。男方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女方隐匿财产部分,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
双方还有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女方与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25万元房款也未按期足额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现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250000元房款以及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3.3万,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第一, 11.5万元借款资金中的10万元
第二,双方离婚时,都知道出借给女方舅舅款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夫妻共同债权,应视为男方放弃对此部分的分割。
就男方主张女方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也应视为男方在离婚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男方现在反悔,不予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双方离婚时女方名下的公积金14万元、浦发银行账户7.8万元、理财余额2.5万元。法院认为,此部分财产可视为是双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男方主张女方隐匿此部分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认为,离婚时漏分夫妻财产的原因有多种,如当事人考虑不周有疏忽、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不愿分割等,男方主张女方隐匿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主观上有故意隐瞒的意图,故男方主张女方隐匿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财产,由女方分得上述财产的80%即19.44万元,男方分得上述财产的20%即4.86万元。
这个案子,双方都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法院会支持双方的约定;
对于约定“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已知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时没有提及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会支持。
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是离婚后可以再分的,哪些是不能再分的?哪些算隐匿财产,哪些不算隐匿财产?有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杭州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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