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3号
案件名称 : 赵××与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诸暨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赵××,蔡××,姚××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蔡××。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赵××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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