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抹黑”同行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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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直播间“抹黑”同行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律师解答: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属于当前非常热门的新型经济形态。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仍需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随意发表相关评论,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更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商业诋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主体上实施方与被诋毁方应是同业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行为上实施方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结果上有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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