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诉讼刑事立案(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最新 虚假诉讼的认定 被虚假诉讼坑了 教你如何应对2、什么情况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一)3、虚假诉讼罪
最新 虚假诉讼的认定 被虚假诉讼坑了 教你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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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1、只要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成立本罪2、无论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仅是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各种情形:
第一,对方伪造相关的证据,债权标的扩大或者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上的伤残等级的结论等行为。
其特点:比如合同上约定的提成比例是1.5%,他在前面加个1,就变成了11.5%,它取得了非法的利益,这就是伪造篡改证据。这是最常见的,那么我们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第二,对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还款协议等等行为,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其特点:比如虚构的一个借条去起诉,或者明明已经还完了,人家借条没有收回去,你又用那个借条再起诉一次,这些都是捏造事实。
第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共同的利益关系,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财产抵债。
其特点:虚假诉讼多发生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关系密切的人之间,也是最容易侦破的。比如夫妻离婚前,一方借贷以生活开销为借口,那么离婚你要不要还债呢?这就是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极高。
其特点:,当事人合谋串通,只要法官稍微做一下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就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法律程序极其顺利,当事人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那你是不是不知不觉中成为冤大头了呢?
第五,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自身经济情况严重不符的。
其特点:比如虚假账目,虚假破产,虚高的工资。为获取企业破产后的优先受偿权等等。
虚假诉讼还有很多情形
面对虚假诉讼如何应对?
打官司要靠自己的,特别是在对方的证据可能造假的情况下,不要指望法官帮你去识别证据的真伪。
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尤其是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当中,当被诉讼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主审人员似乎并不愿意就刑事问题启动相应的程序,他们只就民事行为、民事证据进行认定或不认定。
那么我们就第一时间要求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如果移交不成,你可以自己到警方立案。
构成虚假诉讼罪,它必须是虚构事实,导致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很多的时候公安机关是不会给你直接立案的,因为你那个时候可能案子正在进行,或者判决没有生效,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什么时候可以到公安机关去立案?
发觉对方有虚假诉讼,你不要着急揭露他,最好开一次庭,让对方的虚假诉讼行为在庭上做一个充分的表现,然后记入笔录,因为现在庭审都录像,那么再有录像录下来,把证据固定下来。你一审输了,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需要写报案书,详细的把对方的虚假诉讼情况及实际情况告诉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话,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回执,你拿到回执之后继续提起二审,如果你在二审的时候继续输了,那么这个判决,已经生效,真正的实质侵害已经发生,你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凭借刑事侦查措施的助力对虚假诉讼实施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打击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检察监督亦成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而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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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一)
什么情况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一)
虚假诉讼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构成要素,从文义分析,“提起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适格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
“提起民事诉讼”将虚假诉讼的行为限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那么提起民事诉讼最为直接的字面意义就是指“民事一审的起诉”。尤其是在当前立案登记制度的司法环境下,只要原告提交了满足立案登记形式条件的诉状,司法机关都会登记立案,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会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法官一般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或者法官认为案件适用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好,这样一个案件就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进入一审开庭的审判程序。到此时,无论承办法官是否组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是开庭进行审判,都不影响该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此时司法机关已经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件投入了司法资源,包括审判人员的精力的投入,也包括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文书文档存印等都已经占用了司法资源,由此看来,虚假诉讼行为人明显已经对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即司法秩序造成了损害。
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从文义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因为该诉讼也是为解决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有着以下特点: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看似更加接近于民事诉讼,因为其诉讼请求一般是对物质损害进行赔偿,但是该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紧密相连的,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提起的,平等民事主体一般也指的是公民、集体、单位,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主体当然包括自然人(即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还有就是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限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该诉讼,这是相当特别的,有点类似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这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公益性的,至少是受到公权力的积极保护的。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就决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具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还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要和该刑事案件息息相关,其要求赔偿的诉求不是盲目的漫天要价。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虚假诉讼的行为仍然是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此附带程序的启动,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事实,只要行为人捏造了相关证据或者以虚假事实提起该诉讼,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虚假诉讼罪
导读
体育竞技中有打假球,演艺活动中有假唱,打官司也有虚假官司。当前法院对虚假诉讼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一个罪名虚假诉讼罪。
案件回放
案例1:无中生有虚构债务,通过诉讼转移资产
2014年底程某先后三次向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都有欠条。后程某、赵某预谋,由程某向赵某出具人民币120万元的借条,捏造程某又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的虚假事实。
2015年,赵某在明知他人已对程某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程某欠自己300万元(含该笔捏造的120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某还经赵某同意,为其委托了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程某认可向赵某借款30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程某偿还赵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程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他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 赵某、程某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案例2:使用失效欠条,妄图“瞒天过海”
2015年万某借给林某50万元,并写了书面借条。随后,林某又借了20万元,按照万某要求,向万某出具了一张70万的欠条(含上次50万),但没有收回上次50万的欠条。后万某以两张欠条共120万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
法院认为, 万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总结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案例1中程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并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转移财产,以此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案例2中万某也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起诉。此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更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了犯罪。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特点: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调查显示,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律师提示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至此之后,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不但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今后一定要避免虚假诉讼。
导读
体育竞技中有打假球,演艺活动中有假唱,打官司也有虚假官司。当前法院对虚假诉讼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一个罪名虚假诉讼罪。
案件回放
案例1:无中生有虚构债务,通过诉讼转移资产
2014年底程某先后三次向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都有欠条。后程某、赵某预谋,由程某向赵某出具人民币120万元的借条,捏造程某又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的虚假事实。
2015年,赵某在明知他人已对程某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程某欠自己300万元(含该笔捏造的120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某还经赵某同意,为其委托了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程某认可向赵某借款30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程某偿还赵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程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他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 赵某、程某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案例2:使用失效欠条,妄图“瞒天过海”
2015年万某借给林某50万元,并写了书面借条。随后,林某又借了20万元,按照万某要求,向万某出具了一张70万的欠条(含上次50万),但没有收回上次50万的欠条。后万某以两张欠条共120万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
法院认为, 万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总结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案例1中程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并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转移财产,以此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案例2中万某也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起诉。此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更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了犯罪。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特点: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调查显示,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律师提示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至此之后,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不但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今后一定要避免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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