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地求刺激,发泄情绪,肆意耍横,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
一、断定随意
随心所欲,即行为具有客体的非特定性.时间的即时性.事由的违背常理.动机的违背常理.动机的违法性.地点的无场合性和公开。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随意性?
1、考察主观动机。施暴者攻击别人的内在原因或内在冲动,是为了耍威,取乐发泄.填空.追求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还是其他原因。
2、是否是暂时的起意。打斗中,肇事者殴打他人,并非由于情势的发展,而是由其随心所欲.从心境和脾气来看,其所考虑的不是能打,而是想不想打,经常起意.一时兴起.打人。
3、是否有结果。实际上,纯耍流氓式的任意殴打他人已不多见,行为人常常有“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琐碎,要么是出于虚构,或是出于虚构.猜忌或逻辑混乱,没有被社会主流观念接受。违反常理、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无理取闹,可以认定为无理取闹,此时事出有因的辩解是不客观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它的“故”。
二、认定情节恶劣
其恶劣的情节一般包括:多次打人;多次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用凶器殴打他人;用凶器殴打他人;致轻伤;殴打他人致被打伤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目前司法实务中具体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尚无定论。
附件:《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内容: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寻衅滋事的,判处最长三年以下监禁.拘留幅度内。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均为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在五年至七年监禁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量刑起始点,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强拿他人财物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至十年徒刑,并处罚金,依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社会秩序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考虑到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综合考虑其特定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