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君、叶蓁等合同诈骗罪,王圣君、叶蓁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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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206号 案件名称 : 王圣君、叶蓁等合同诈骗罪,王圣君、叶蓁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7)淳刑初字第206号

案件名称 : 王圣君、叶蓁等合同诈骗罪,王圣君、叶蓁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4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圣君,农民。2006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叶蓁,农民。2007年3月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晓春,无业。2005年10月25日因诈骗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6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3月7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将其从杭州市南郊监狱押回再审,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章献彪,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辉,曾用名唐飞,农民。2002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及被告人管晓春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1、2005年2月18日,被告人叶蓁、管晓春、唐辉经事先商量,由管晓春出面,以签订合同并预付租金3000元的方法,从杭州萧山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王有建处骗取浙A×××××本田飞度轿车1辆。后管晓春、唐辉、叶蓁先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又赎回。同年5月9日,被告人王圣君出面将该车换取其原先抵押给安吉金鑫调剂商行的浙A×××××神龙富康轿车和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上述借款均被被告人用于赌博挥霍。2006年8月30日,该车被淳安县公安局从安吉扣押追回。经鉴定,浙A×××××本田飞度轿车价值人民币93155元。2、2005年3月23日,被告人唐辉以签订合同并预付租金1500元的方法,从杭州萧山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王有建处骗取浙A×××××普桑轿车1辆。当天唐辉与管晓春将车开到威坪镇,从叶小明手中换回浙A×××××千里马车子。同年4月6日,叶蓁、管晓春从叶小明手中取回浙A×××××普桑轿车,并用该车抵押借款,用于归还赌债。该车至今未追回。经鉴定,浙A×××××普桑轿车价值41073元。3、2005年4月3日,被告人唐辉冒充张忠良的身份,以签订合同、预付租金1000元的方法,从杭州泰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方利军处骗取浙A×××××神龙富康轿车1辆。当天将车子开到杭州,抵押给徐文明借款3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及支付车辆租金。同年9月29日,该车因未缴费,在淳安县千岛湖镇燕山收费站被县公管所扣押追回。经鉴定,浙A×××××神龙富康轿车价值人民币67266元。4、2005年5月13日,被告人王圣君以签订合同、预付押金5000元的方法,从杭州富阳全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淳安营业部李珍宝处骗取浙A×××××吉利美人豹跑车1辆。同年5月14日,将车子开到安吉抵押给安吉金鑫调剂商行沈明鑫处借款7万元,扣除利息后得款6万元,用于归还赌债。同年7月10日,车主从安吉找到该车并开回。经鉴定,浙A×××××吉利美人豹跑车价值人民币92465元。二、诈骗罪1、200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圣君以签订租车协议、预付租金1万元、并由胡小女担保的方法,从车主余末樟处骗取浙A×××××索纳塔轿车1辆,并用该车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赌债和赌博挥霍。该车至今未追回。经鉴定,浙A×××××索纳塔轿车价值145856元。2、2005年4月23日,被告人管晓春、叶蓁经事先商量,由管晓春联系,委托他人到千岛湖镇,以签订书面租车协议、预付租金5000元的方法,从车主方文剑处骗取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同年5月6日,由叶蓁出面将该车抵押给江苏人借款,用于被告人叶蓁、管晓春赌博挥霍和归还赌债。2006年12月30日,该车被淳安县公安局从江苏射阳扣押追回。经鉴定,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82500元。3、2005年5月7日,被告人王圣君委托他人到千岛湖镇,以口头协议并预付租金5000元的方法,从车主李红美处骗取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并用该车多次抵押借款,用于还债和赌博挥霍。同年6月30日,该车由淳安县公安局从安吉扣押追回。经鉴定,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66161元。4、被告人叶蓁诈骗。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叶蓁到建德新安江镇,以签订租车协议、预付租金6500元的方法,从车主周建新处骗取浙A×××××中华轿车1辆。后用该车抵押借款,用于赌博挥霍。该车至今未归还。经鉴定,浙A×××××中华轿车价值128354元。5、200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圣君到建德市新安江镇,以签订租车协议、预付租金5500元的方法,从车主叶雪良处骗取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当天下午,被告人管晓春将该车抵押给唐小建借款4.3万元,用于归还与王圣君先前共同欠下的赌债。同年8月,车主与唐小建协商将车取回。经鉴定,浙A×××××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55183元。6、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叶蓁委托他人到建德市新安江镇,以预付租金4500元的方法,从车主徐永和处骗取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并用该车抵押借款,用于赌博挥霍。同年7月18日,车主在杭州发现该车后报警,通过杭州闸弄口派出所扣押追回。经鉴定,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90904元。7、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王圣君委托他人到建德市新安江镇,以预付租金6000元的方法,从车主甘丽君处骗取浙A×××××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同年5月18日,王圣君将车子开到杭州后,抵押给徐振华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同年6月,由王圣君出3万元、车主出2万元将该车赎回。经鉴定,浙A×××××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110900元。8、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叶蓁、唐辉经事先商量,由唐辉到千岛湖镇,以口头协议、预付租金1500元的方法,从车主胡晓东处骗取浙A×××××华普轿车1辆。后用该车抵押借款,用于二人赌博和归还债务。同年10月29日,车主胡晓东在杭州找到该车并开回。经鉴定,浙A×××××华普轿车价值人民币70208元。综上,被告人王圣君共参与合同诈骗车辆2辆,价值185620元(已追回),参与诈骗车辆4辆,价值377290元(追回三辆,价值231434元)。被告人叶蓁共参与合同诈骗车辆2辆,价值134228元(追回一辆,价值93155元),参与诈骗车辆4辆,价值371966元(追回三辆,价值243612元)。被告人管晓春共参与合同诈骗车辆2辆,价值134228元(追回一辆,价值93155元),参与诈骗车辆2辆,价值137683元(已追回)。被告人唐辉共参与合同诈骗车辆3辆,价值201494元(追回两辆,价值160421元),参与诈骗车辆1辆,价值70208元(已追回)。案发后,被告人管晓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参加诈骗价值82500元的车辆1辆。被告人唐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参与合同诈骗和诈骗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的供述和辩解;租车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发票、被骗车辆照片、借条、日记本、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叶小明、姚一力、胡小女、叶红卫、徐文明、方燕华等证言;被害人王有建、余末樟、方利军、方文剑、李红美、周建新、叶雪良、徐永和、甘丽君、胡晓东等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圣君、叶蓁、管晓春诈骗数额巨大,唐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圣君、叶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管晓春、唐辉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圣君、叶蓁、管晓春、唐辉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四被告人为共同犯罪,犯有二罪,应予并罚。四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主从犯,被告人管晓春辩护人提出管晓春在诈骗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管晓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辩护人据此认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晓春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唐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参与合同诈骗和诈骗的事实,系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圣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管晓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唐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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