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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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91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苏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91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苏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咸阳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9-03-31

公开日期 : 2020-08-13

当事人 : 冯某;王某;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一组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91号申请人冯某。申请人王某。法定代表人冯某,系王某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一组(以下简称两寺渡东村一组)。负责人冯五社,系该组组长。申请人苏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重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冯淑利土地补偿款5800元,支付申请人王鑫土地补偿款38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两寺渡东村一组(或在两寺渡东村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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