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景某停车往后备箱装东西,因为挡路被驾驶老年代步车的老田催促,景某吐脏话说:“稍等一下,能死啊!”之后景某意识到了自己不应该说脏话,跟对方道歉,但催他的老田不依不饶,称自己突发心梗,要求景某将他送往医院,住院后老田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在出院之后,老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某赔偿他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总计20多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虽然言语暴力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还可能引发不可预料的后果。景某对老田的侮辱性言辞促使了他的冲动和过激行为,无论是否出于急需,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但是本案中,老田的心脏病发作与景某的言语并无直接关联,而是与他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早前的健康问题相关。因此,景某与老田的病发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驳回了老田的诉求。虽然景某不用担责,但是希望他能通过这次教训认识到言语暴力的危害,并以此为契机改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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