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087号
案件名称 : 邵雅宝与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03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邵雅宝,曹祖国,王水娟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邵雅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明。被告曹祖国。被告王水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荣平,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雅宝诉被告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雅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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