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雅宝与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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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087号 案件名称 : 邵雅宝与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087号

案件名称 : 邵雅宝与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03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邵雅宝,曹祖国,王水娟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87号原告邵雅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明。被告曹祖国。被告王水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荣平,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雅宝诉被告曹祖国、王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雅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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