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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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40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40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09

公开日期 : 2015-06-05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迎,女,该支行干部。委托代理人徐英,女,该支行干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乔安庆,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戈壁,男,该公司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勇,男,该公司业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88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审 判 长 金 华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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