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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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820号 案件名称 : 周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820号

案件名称 : 周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7-31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蓉,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贴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女儿应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周某乙。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2001年7月12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补贴抚养费问题未达成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出裂痕,后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教育,女儿应随原告共同生活,因女儿周某乙患××,故在处理财产时,应照顾抚养子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贴补抚育费15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的一日给付。(款直接付至原告处)三、共同财产彩电一台,家俱一套归原告所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交至浙江省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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