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麟民初字第76号
案件名称 : 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麟游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0
公开日期 : 2016-04-26
当事人 : 许某某,石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7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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