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李小红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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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6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李小红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6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李小红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04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孙某甲,李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孙某甲,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步凡,女,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伯宁,男,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巧玲,女,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步凡、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伯宁、魏巧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分居二年,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坚持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称其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8月自己还为原告做过人工流产,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6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21日生一女孩孙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受损。2002年4月23日,原告孙某甲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孙某甲提供书证证明自2000年4月已与被告李某某分居,被告李某某不予认可,并提供病历记载2001年8月27日医嘱,被告李某某做了人工流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女。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家庭生活,被告亦应加强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共同搞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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