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霞与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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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桦民督裁字第5号 案件名称 : 魏子霞与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桦甸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桦民督裁字第5号

案件名称 : 魏子霞与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桦甸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其他

裁判日期 : 2007-05-18

公开日期 : 2017-08-24

当事人 : 魏子霞,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桦民督字第5号(2007)桦民督裁字第5号债权人:魏子霞,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桦甸市。债务人: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魏子霞与债务人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桦甸市英茂蚕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债权人魏子霞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福民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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