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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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391号 案件名称 : 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7)上刑初字第391号

案件名称 : 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29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陈某甲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0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7)第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07年5月5日,在杭州市第一医院对面自行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陈某乙的尼康TDP40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30元)。同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定海苑24-1号,窃得被害人王某的沃威沃TDP01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王某陈述、证人李某、莫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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