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上民二初字第225号
案件名称 : 北京汇鑫机械厂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7
公开日期 : 2016-07-21
当事人 : 北京汇鑫机械厂,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上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北京汇鑫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58号。法定代表人祁元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岩,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胜,该厂法律顾问。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葛相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鑫机械厂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汇鑫机械厂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汇鑫机械厂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负担723.5元,退回原告723.5元。审判员 孙丽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岚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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