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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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13号 案件名称 : 卢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8)下刑初字第213号

案件名称 : 卢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17

公开日期 : 2014-04-23

当事人 : 卢某

案由 : 抢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0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祎青,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乘坐本市92路公交车至延安新村车站下车时,扯下被害人王某甲在脖子上坠有镶18K黄金水晶的24K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12元)。被告人卢某在逃离现场时,被事主及周围群众人赃俱获。案发后,追缴的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项链及挂坠(照片)、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单、证人汪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抓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到庭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宁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麟儿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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