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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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杭西刑执字第4号 案件名称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

案号 : (2009)杭西刑执字第4号

案件名称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9-04-17

公开日期 : 2014-07-14

当事人 : 陶建军

案由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刑执字第4号罪犯陶建军。200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08)杭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陶建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于2009年4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陶建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陶建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8年12月23日凌晨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中路聚贤饭店门口持刀将被害人刚新兴砍伤,被害人刚新兴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罪犯陶建军于2009年2月在本市西溪十八家宾馆内参与聚众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故建议对其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建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8年12月23日凌晨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中路聚贤饭店门口持刀将被害人刚新兴砍伤,被害人刚新兴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后因其自首并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该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罪犯陶建军于2009年2月在本市西溪十八家宾馆内参与聚众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出具的案件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陶建军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杭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陶建军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陶建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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