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 : 瞿××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 : 瞿××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2

公开日期 : 2016-03-29

当事人 : 瞿××,林××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号原告:瞿××。委托代理人:江××。被告:林××。原告瞿××为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瞿××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瞿××起诉称:2008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自己所有的j16888号奥迪wa1bv94l97d轿车出卖给原告,并约定价格100万元,于当天交易完毕。2008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确认浙j×××××号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依法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之义务。原告瞿××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一份,用以证明该车辆原系被告林××所有及具有合法的出卖资格的事实。2、2008年11月21日由被告林××出具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收取了购车款100万元。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凭证二份,用以证明2008年11月21日被告林××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100万元。4、温岭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在2008年12月23日补签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5、浙江台州市价格事务所二手车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将办理过户手续,进一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的事实。6、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进一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的事实。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四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并由原告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进一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的事实。8、提供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用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的事实及付款的情况。被告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瞿××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林××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瞿××与被告林××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履行合同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依法确认j16888号奥迪wa1bv94l97d轿车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瞿××与被告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浙j×××××号奥迪wa1bv94l97d轿车归原告瞿××所有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