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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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的工资。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规定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一般有小时最低工资额、日最低工资额、周最低工资额和月最低工资额。截至2004年7月,我国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他所有省份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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