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是什么意思?

广告位

劳动合同有解除和终止。当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称为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其中一方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确实不履行的,这时叫劳动合同解除。法定的终止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可以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

劳动合同有解除和终止。当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称为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其中一方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确实不履行的,这时叫劳动合同解除。法定的终止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可以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如下: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