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莲民一初字第58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7
公开日期 : 2015-09-18
当事人 : 郭某某,奚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西江,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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