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昌宝民三初字第092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03
公开日期 : 2018-06-27
当事人 : 魏某某,单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昌宝民三初字第0925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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