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 : 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永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王××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6号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镇××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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