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甲瑞与孙爱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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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麟执字第9-1号 案件名称 : 田甲瑞与孙爱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麟游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1)麟执字第9-1号

案件名称 : 田甲瑞与孙爱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麟游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07-07

公开日期 : 2015-12-05

当事人 :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9-1号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农民。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0)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田某某于200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在1998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其父孙西钱代为给付财礼、针工钱2000元后,2001年12月13日本案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2004年到2008年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下落不明,且其父孙西钱不愿承担此责任。应返还彩礼款5150元仍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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