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未刑初字第00128号
案件名称 : (2009)未刑初字第00128号任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5-11-07
当事人 : 任某某
案由 :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未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十字以东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内,冒充公安莲湖分局民警以检查为名,索取刘某某现金500元挥霍。2、2008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88号谢某某开的游戏厅,冒充公安未央分局民警以检查为名,索取谢某某芙蓉王香烟两条后逃离现场。3、2008年12月初,被告人任某某曾三次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赵某开的乐达动漫城,冒充公安未央分局民警,以检查为名索取该动漫城游戏币200个,香烟、饮料等物。2008年12月22日赵某报案,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辩称:1、他是公安莲湖分局辅警,2008年11月4日他在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内是收取治安管理费500元钱,并非冒充警察身份。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谢某某的,他在谢某某的游戏厅内没有自称公安未央分局民警,谢某某送他两条芙蓉王香烟让他帮忙办事,他没拿走那两条芙蓉王香烟。他去赵某的游戏厅玩耍,并没有自称是公安未央分局民警。经审理查明,1、2008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十字向东500米刘某某的收购站内,自称莲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以收取治安管理费名义索取刘某某现金500元。2、2008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88号游戏厅,自称未央分局治安科民警,以检查为名索取老板谢某某两条芙蓉王香烟后离开。3、被告人任某某于2008年12月14日、21日、22日曾三次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赵某打工的乐达动漫城,自称未央分局民警,以检查为名索取该动漫城游戏币200个、芙蓉王香烟3盒、王老吉饮料2盒。2008年12月22日赵某报案,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芙蓉王香烟共计23盒价值5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8年11月份有一个小伙来到我的收购站,说是莲湖分局治安大队的,要收治安费,他说今年金融危机生意不好就交500元,我就没敢问什么给了他500元。2、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8年12月初有一个年轻小伙自称未央分局治安科民警来我的游戏厅检查,我老公为了不想找麻烦就让我给他买了两条芙蓉王香烟。后来他把我们带到龙首村十字东一游戏厅,说可以免费玩游戏,进去之后就不见他人了。3、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从2008年12月初左右,一直有一个小伙自称是分局治安大队的三次到我打工的动漫城来白吃白玩,我一共给了他3盒芙蓉王香烟、2盒王老吉饮料和200个游戏币。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12月22日18时许,未央区朱宏路乐达动漫城老板报案称有人冒充未央分局民警在其动漫城内敲诈勒索,未央宫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5、刘某某、谢某某、赵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就是冒充人民警察先后骗取他们现金、香烟、游戏币等物之人。6、公安莲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莲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2007-2008年间从未使用过任某某此人,情况不知。7、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任某某骗取的芙蓉王香烟共计23盒价值575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足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其是公安莲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辅警,又辩称并没有拿走谢某某的两条芙蓉王香烟,还辩称与赵某是朋友,其以朋友身份到乐达动漫城等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2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某某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已扣除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24日羁押时间)。三、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财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代理审判员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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