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长执字第79号
案件名称 : 刘长安与张祥勋、张均堂、刘富仓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清付租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07-23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9号申请人刘长安与被执行人张祥勋、张均堂、刘富仓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清付租金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刘长安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祥勋身患绝症,被执行人张均堂、刘富仓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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