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881号
案件名称 : 程彩蓉、程某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08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程彩蓉,程某,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程彩蓉,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程某,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程彩蓉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和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负责人王拴会,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彩蓉、程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分配款一案中,原告程彩蓉、程某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彩蓉、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马恩川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锦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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