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县电信局与郑瀚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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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阿民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 : 阿克塞县电信局与郑瀚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3)阿民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 : 阿克塞县电信局与郑瀚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10-29

公开日期 : 2017-02-22

当事人 : 阿克塞县电信局,郑瀚

案由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86号原告阿克塞县电信局。法定代表人彭英泽,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市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电信局与被告郑瀚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0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已取得债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电信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阿克塞县电信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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