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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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7)皖0406刑初130号 案件名称 : 陈兵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淮南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17)皖0406刑初130号

案件名称 : 陈兵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淮南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7-03-07

公开日期 : 2017-06-12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3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兵娣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24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9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兵娣驾驶皖DA58**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段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1.2mg/100ml,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2016年11月1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兵娣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兵娣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兵娣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兵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玉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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