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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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善民一初字第625号 案件名称 : 卞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3)善民一初字第625号

案件名称 : 卞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10-29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卞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永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农民。原告卞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定连于2003年10月27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蔡永顺、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甲诉称,因被告经常赌博,曾被公安机关拘留,但被告仍不悔改,越赌越凶,因此,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贴抚养费200元。被告钟某辩称,赌博是事实,但夫妻感情是好的,自己愿意改正赌博,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卞某甲对自已提出的离婚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原、被告结婚登记证,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钟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卞某甲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因双方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卞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夫妻产生矛盾,因被告钟某未彻底改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矛盾加深,为此,原告隧于2003年9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调解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掉赌博恶习,希望夫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情感尚可,夫妻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赌博所致,因此,只要被告彻底改掉赌博恶习,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卞某甲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卫忠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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