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56号
案件名称 : 杜旸与邵小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28
公开日期 : 2014-07-11
当事人 : 杜旸,邵小华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56号原告:杜旸。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邵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旸诉被告邵小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杜旸负担。审判员 张争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劼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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