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美与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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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669号 案件名称 : 李玲美与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669号

案件名称 : 李玲美与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9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李玲美,赵春连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李玲美,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60弄7幢1单元302室。被告:赵春连,太平街道雁鸣街1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美与被告赵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美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美撤回对被告赵春连的起诉。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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