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311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收藏杂志社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发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22
公开日期 : 2016-11-25
当事人 : 陕西收藏杂志社;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
案由 :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收藏杂志社,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法定代表人杨才玉,主编。委托代理人闫玉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住,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解放大楼**/div>法定代表人陈麦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小宏,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收藏杂志社(以下简杂志社)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以下简称发行部)发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杂志社委托代理人闫玉新、边欣,被告(反诉原告)发行部法定代表人陈麦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小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杂志社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2日订立协议,由被告代理发行《收藏》杂志,由于被告连续多期未能完成发行任务,原告通知终止合同,将发行权收回,请求判令被告发行部支付拖欠的2002年第9期杂志款189842.40元及利息16801.05元。被告发行部辩称,欠第9期款属实,每月均按33000册付款,自己没有违约,原告杂志社单方终止合同,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发行部诉称,反诉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双方合同期内还应发行9期杂志的所得293760元。另外1996年至1997年反诉被告违规出版合订本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出版物,客户退回283本,使反诉人蒙受24055元的损失,应由被反诉人赔偿。反诉被告杂志社辩称,杂志社依据反诉人提交的发行统计表,反映反诉人除2002年3月外,均未完成发行任务,杂志社依协议解除反诉人发行权,杂志社系正规出版单位不存在违规出版问题,被反诉人不负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杂志社为甲方与被告(反诉原告)为乙方就原告出版的《收藏》杂志2002年发行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收藏》发行业务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除邮局订阅、新华书店渠道及甲方自办零售、邮购订阅外,乙方代理发行基数为33000册。在合作期间属乙方原因发行量持续减少,甲方可随时中止合同等内容。协议订立后,被告(反诉原告)自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均按期支付33000册杂志款,仅2002年9月第9期《收藏》杂志31960册杂志款189842.40元至今未付。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在代理发行中的9个月中除1月、3月外,均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发行量,故原告(反诉被告)依照协议从2002年10月起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发行部全国代理《收藏》杂志的发行权,终止协议,由原告(反诉被告)杂志社自办发行。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销售统计表、收据、解除协议通知在卷为证,经法庭查证属实,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亦可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杂志社与被告(反诉原告)发行部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代理发行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反诉原告)未能完成杂志发行量,原告(反诉被告)依协议解除代理发行权,无有不妥,应依法予以支持。唯其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支付第9期杂志款,应按实发数31960册计算。由于书刊代理发行的市场特性,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其按协议每月全额支付协议册数款项,已视为履行发行义务,有失偏颇,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反诉请求支付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涉及杂志发行数,应依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销售统计表为据,被告提供的单方统计表不足为信,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反诉原告)当庭提供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的进货退货单,反映进货大于退货,不足于证明原告(反诉被告)违反合作协议。另外其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非法出版合订本,承担1996年至1997年合订本的退货损失一节,可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收藏杂志社欠款189842.40元及利息16801.05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95元由原告陕西收藏杂志社负担207元,由被告陕西美容书刊发行部负担13888元(原告已预交6000元,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卫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能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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