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的标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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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的标准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分析: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的标准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分析: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1、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

但是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后,即和原债务人同样,具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并存债务承担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

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

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1、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2、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较,按份承担的债务并存,其实就被转移的债务部分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

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转移的债务可以免责。

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

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

但是,这与保证又存在区别。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就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

而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的标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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