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浙海终字第47号
案件名称 : 林可可与林必飞、徐志荣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1
公开日期 : 2014-06-18
当事人 : 林必飞,林可可,徐志荣,潘都才,潘都方,叶存兵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必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可可。原审被告:徐志荣。原审被告:潘都才。原审被告:潘都方。原审被告:叶存兵。上诉人林必飞因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台事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必飞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必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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