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条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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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概念:它是指人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概念:它是指人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只能是罪行较轻的,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分子具有以上主体条件,而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就应当宣告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3、缓刑的考察

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应该遵守、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应执行机关批准。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最受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缓刑的考察机关: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采取社区矫正。

缓刑的考察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4、缓刑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则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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