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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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杭西刑初字第504号 案件名称 :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8)杭西刑初字第504号

案件名称 :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0-23

公开日期 : 2014-06-27

当事人 : 朱某

案由 :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0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8日20时49分,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浙A/×××××号奥迪牌轿车,在本市西湖区曙光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黄龙路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注意行人动态,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撞上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应某,致被害人应某死亡。后车辆又撞上在旁边等候绿灯通行的由朱力俊驾驶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及王守富驾驶的宝来牌轿车,致使3辆机动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达1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逃离现场,2小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陈某、盛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5000元,被害人亲属已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在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及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作赔偿等本案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朱某判处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管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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