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上民一初字第1039号
案件名称 : 汤彬与王卫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0-24
公开日期 : 2014-04-22
当事人 : 汤彬,王卫泽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汤彬。被告王卫泽。原告汤彬为与被告王卫泽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彬诉称:200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驾驶员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浙A×××××营运出租车驾驶员,聘用时间从2004年7月28日起至2005年7月28日止,原告付给被告押金2000元。因聘用时间已过,原告也不在被告处工作,故要求被告退还押金2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押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聘用驾驶员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聘用被告为浙A×××××出租车驾驶员,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2000元的事实。2、押金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押金2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卫泽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王卫泽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聘用驾驶员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合同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汤彬押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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