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常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刑事和解的提案可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经办案机关审查,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即可受理提案。和解准备的过程由中立的调停人、加害人、被害人共同完成。通过调停人与加害人、被害人分别会谈,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在双方通过和解陈述与协商达成谅解之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由调停人将书面协议提交办案机关。
2、办案机关经过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内容公平合法,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终止对加害人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怎么走
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包括:
1、提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
3、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
4、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
一、立案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二、报案立案流程是:
1、当群众遭遇不法侵害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在一般情况下,民警会要求写报案材料,做询问笔录,派出所同志会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
3、在认定有犯罪事实时,即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4、如果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不当作犯罪处理,则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刑事和解是指什么
法律常识: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申诉主体有哪些义务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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