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罚款属于债权债务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 物、违法收益、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 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 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 法所得的含义。
下面笔者从比较的角度阐明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 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用违法所得, 也使用赃款赃物,而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 赃物。
《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子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 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金钱和物质”。
目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 以下观点: 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
因 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 得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① 2、赃款赃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赃款赃物指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 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 物的范畴。
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 和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② 3、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 取得的一切财物。
③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 的财物。
④ 分析上面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争议 是否包含违法所得,而认为赃款赃物是犯罪 所得者更进一步表述在判罪前只能称赃款赃 物为“疑赃”,对于这种学术思路,笔者实在不 敢恭维。
以此推断,难道刑法中的“犯罪分子” 要修改为“疑犯”,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行 为”要修改为“涉嫌犯罪行为”不成?如果刑事 诉讼程序因某种原因没有进行结束被终止, 人民法院没有对犯罪分子作出刑事裁判,是 否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所谓的疑赃退还给 犯罪分子或者其近亲属? 笔者认为,赃款赃物亦可区分广义和狭 义不同,广义的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以及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即第2种 观点的广义概念;狭义的赃款赃物就是违法 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工具,也就是违法所 得。
违法所得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 是混同使用的,如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使 用的违法所得,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又 使用了赃款赃物(原文是退赃,指赃款赃物的 通称)可以看出违法所得就是指赃款赃物.。
行政处罚中关于以上、以下的规定都是包括本数的。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主体在法律特定的行政管辖权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一般违法行政的管理相对人(被管理的组织或自然人),依法所作的一种制裁。
制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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